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06-17 00:00:0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9)0844号

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根据市建委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为支持城市绿化建设,现就延安中路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有关登记发证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动迁用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动迁安置房源资料经市房地局权籍处核定后,将房源资料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卢湾、黄浦、静安三区提供的动迁安置房源也按以上规定办理。

  二、被动迁居民应持下列文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一)延安中路大型公共绿地拆迁安置协议;

  (二)购房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书、委托书;

  (四)房产平面图、地籍图(由动迁房源提供者提供)。

  三、各房地产登记处受理后在一个月内向被动迁居民颁发房地产权证(内销绿证)。

  四、每户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费用如下:

  (一)过户手续费按房价的 0.08%收取;

  (二)房地产登记费100元;

  (三)权证附地籍图25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