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

2001-06-20 00:00:0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

沪房地权(1999)0640号

嘉定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图纸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房地产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房地产登记发证。因此,你区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地产登记,包括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工作时,应按照(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函)(沪价房[1998年]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061号)的规定收取登记费、勘丈费。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