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人的有关权籍管理的通知

2001-10-13 00:00:0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人的有关权籍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9)0025号

南汇县土地局、奉贤县房地局、崇明县房地局:

  为促进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的发展,根据市领导的意见,
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农工商集团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人的有关权籍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国有土地注人范围为本市国营农场范围内的部分农业用地和部分非农建设用地,但已经和市房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及农场范围内的国有 道路。国有河道和非农场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除外。

  二、农工商集团须将需要注人的土地按照权籍管理的要求,准备土地注人资料,上报市房地局,具体操作如下:

   l、农工商集团应以农场为单位,以拟发证块数列出注人土地清册,清册中包括丘号。丘土地面积、用途以及整个注人土地的汇总面积。

  2。对地籍图进行修测,确定范围,计算出面积。

  3、注人土地的上报图件可以采用小比例尺图,在图上用红线勾绘出需发证的丘的界线。

  4、涉及到乡镇边界的,签订境界确认书,列出清册,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三、注人地块的土地由市房地局统一确权并规定用途,对原使用人不再发放房地产权证。

  四。依据确权文件,政府收回需注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五、市房地局和农工商集团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国有土地注人价格。市房地局、市财政局按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进行空转。

  六、根据房地产登记授权范围,由市房地产登记处按照盘活存量土地的要求颁发房地产天证,本次发证原则上采用一街坊一证的方法,发证附图可采用小比例尺图。

  七、农工商集团应严格按照注人后规定的土地使用好土地。农用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