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权(1998)891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个人购买住房,适应个人对所购住房装修融资的需求,本市银行开设一个人购房装修组合贷款业务。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房装修贷款设定房地产抵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现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购房装修抵押贷款是指个人在购房和装修时,分别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房屋抵押给同一贷款银行,作为按期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二、个人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同时设定抵押的,在申请抵押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购房贷款合同、装修贷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期限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抵押 合同没有约定的,以贷款合同的最终还款日期为抵押期限的终止日期。
三、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办理了登记手续、银行领取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后,个人在装修时又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装修贷款再次抵押的,应当签定补充抵押合同,办理抵押变更 登记。抵押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抵押合同、装修贷款合同、原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变更后,在原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抵押补充合同的编号。
四、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登记费按每件200元收取。个人购房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装修抵押登记,变更抵押合同登记按文件登记备案向当事人每件收取50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