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通知

2001-10-13 00:00:0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8)621号

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为加强本市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用面积分摊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切实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市房地局将组织对 1996年 6月(上海市房屋建筑面 积计算及其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社文发以来所测算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成果进行内外业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重要性的认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直接关系到产权人的切身利益,每平方米商品房都有千元人民币以上的价值。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应切实加强此项工作,提高建筑面积测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杜绝测算错误的产生。

  二、提高房屋丈量技术手段和技术标准。由于测量手段和测量工具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99年1月1日起,各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采用玻璃纤维尺取 代皮尺,以提高勘丈的准确性。同时,外业丈量工具(钢尺、仪器)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误差小于丈量允许误差的 l/3,检测资料归档保存。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房屋丈量允许误差。

最大限差为(单位:米)

  边长  5  10  20  30  40  60  80  100

  限差  0.04  0,06  0。08  0.10  0,12  0.14  0.16  0.18

  外业测量应严格按照测量规范操作,原始记录应有二人以上签名。丈量时应利用几何条件检核。

  三。凡在本市承担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单位,必须经市房地局批准并取得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内业计算,必须在1998年底前全部采用 计算机,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的检查。检查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法,重点是各单位对《规则》的执行情况。对《规则》的理解有无偏差,房屋面积测算从业人员对建筑面积 测算工作的认真程度,在房屋勘文与计算中有无明显过失。

  检查中如发现执行《规则》有偏差的,加强技术指导,限期整改;对计算成果超限的予以纠正;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量单位和测算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通过检查,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 面积测算工作。

  五、各单位接文后,应组织自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面积测算工作的准确可靠,并做好抽查准备工作。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