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2001-10-13 00:00:0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沪房地籍(1996)246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随着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公有住宅已陆续出售并将进入房
地产市场,现对售后公房的土地面积分摊作如下规定:

一、分摊原则
1、以每幢公有住宅的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本幢建筑占地面积
户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本幢总建筑面积

2、底层有院落的使用者,拥有院落土地使用权。共同使用院落的,按户建筑面积分摊院落面积。

3、商品房基地内的房屋,由单位购买后按房改方案出售给职工的,其用地面积分摊按照沪房地籍(1995)373号文《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执行。

4、平价房或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屋依法自行出售的,仍适用《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5、公有住宅基地内分摊后的剩余用地,仍按原土地权属来源确权。

二、操作方法

1、公有住宅户建筑面积以公有住宅出售时测算的数据为准。

2、对于底层有院落的住宅,院落面积应实地进行丈量。该使用户的用地面积为建筑占地分摊面积加上院落土地面积。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3、院落勘丈填写勘丈记录表,以原丘为单位,与面积分摊表一并装订归入图档。

4、在填写房地产权证时,除在土地面积栏内填写外,还需在附记栏里注明“土地面积以建筑占地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