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籍1997797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现将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 的通知》的补充说明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7建房产字第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
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 一平方米 单位产权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 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1994年2月7日以建房管字第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 的通知》,意在制止以出售 一平方米
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元界限,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给予保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
一平方米 单位产权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 。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 一平方米
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