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1-10-13 00:00:00

沪房地交(1997)1139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 ,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所):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三级市场,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我局制订了《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合同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买卖双方可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也可使用参照示范文本的自拟合同(以下简称自制合同)。

    二、当事人使用自制合同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三、示范文本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地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