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外在沪企业购买商品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沪房地交(l998)365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通知》(沪府发[1998]18号)第三条的要求,现就市外在沪企业购买商品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通知如下:
一、凡中央各部、委、办、局和外省、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在沪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简称市外在沪企业〕,2000年之前在本市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投资新建的商品房(包括内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市外在沪企业在2000年之前,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减半后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为;购买的(一般标准〕新建内销商品房办理过户时,按成交价格的0.04%向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购买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办理过户时,按成交价格的0.25%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
三、市外在沪企业在2000年之前,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办理过户时,除应提交《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市外在沪企业的证明,方可减半交纳交易手续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