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减半收取交易中的各类费用的通知

2001-10-13 00:00:00

沪价房(1998)第289号 沪财综(1998)第042号
市房地局、市司法局:

为贯彻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按“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时,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内销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的要求,现就所涉及收费项目的执行范围、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指空置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内销、高标准内销、外销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并符合出售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二、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持有《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复印件)的证明,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成交价格的0.04%(普通内销)或0.25%(高标准内销、外销)向购房人收取交易手续费。

2、如需办理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申请公积金贷款每件100元、申请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每件200元向抵押人收取抵押登记费。

3、如需办理购房贷款公证的,公证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公证费。

4、因执行本条第1、3项,减半后的按比例收费每件不到100元的,可按100元收取。

三、凡需提供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咨询、评估、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按自愿委托,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酌情减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委托合同。

四、接本通知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除第三条外)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