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02月21日 10:02:20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